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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1)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可以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部分房租
(2)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资金,其增值*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3)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为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不能挪作他用。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有着大量的结余,另一方面,这样巨额结余的钱到底是不是能够支出成为一个疑问。即作为公积金的数额并非仅仅是一个数字,其是否属于足额剩余还是存在空账情况,需要给予一个正面的回应,这也是进行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名列前茅步。公积金的原理本来是补贴较低收入者,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因为房价的不断攀升,导致较低收入者根本没有办法购房。那么,在制度设计上理应向这个群体进行倾斜。即在公积金的缴纳上需要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要求,从低收入者开始到高收入者进行一个综合平衡,确保低收入者也能够获得社会的关怀。其实,*应该改变的应该就是形式上。对住房公积金来说,手续的便捷应该是首要的。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提取公积金,理应进行手续的简化。因为,公积金就是个人和集体缴纳的*,理应回馈给个人。另外,在手续便捷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公积金的*进行提高,至少应该确保这些公积金在取出来的时候是随着物价的上升而上升的,这样,也是保护缴纳者的基本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