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重庆市政府公示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指出,基础制度中,*明确对象标准。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第二,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第三,坚持供需匹配。根据实际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重点在轨道交通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及周边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第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第五,落实主体责任。
在政策支持上,提高土地支持。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外,提*心城区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出让价款可分期收取。根据实际需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及周边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
运营管理上,积极推进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另外,资金支持上,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市、区县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奖补。
金融支持上,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参与我市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
- 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试点